丢车人得而复失 买车人失而复得
丢车人得而复失 买车人失而复得
——关于彭某购买“被盗车辆”案综述
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 白天
2005年9月,彭某在旧车市场以9万元价格购得一辆桑塔纳2000型二手小客车,公安机关审核后对该车予以过户登记并重新核发了牌照。2008年4月,重庆某区刑警支队以该车属盗抢车为由将该车扣押,并将该车发还报案失主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某不服,但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被盗车辆归还失主理所当然,于法有据,置之不理。彭某遂委托我所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所对该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彭某所购车辆的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确有改动痕迹。2002年10月,原车辆所有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向重庆某区某派出所报案称车辆被盗,公安机关将该车被盗信息上传到了机动车管理系统。
但是,2002年12月,重庆1号车管所将该车转移登记给刘某某并发放了牌照。2003年1月,重庆2号车管所将该车转移登记给曾某并发放了牌照。2005年9月,重庆3号车管所又将该车转移登记给彭某并核发了牌照,2008年4月,重庆某区刑警支队以该车属被盗车辆为由将该车从彭某处扣押,随后应失主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发还。
另外还查实,2002年10月该车被盗后,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身份证号码虚假,查无此人。而该车系彭某通过重庆市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且按照二手车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支付了购车款。随后在重庆3号车管所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3号车管所也核发了牌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交通部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彭某购买该车行为合法,是被盗车辆的合法买主。其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经代理律师向重庆市某车辆管理所和某区刑警队等多家部门坚持不懈地衔接沟通,最终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已成功收回的车辆不得不再次返还给善意取得的买主彭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