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施 工 合 同 的 效 力
[简要案情]
2006年12月8日,被告重庆XX公司(乙方)与XX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投资合同书》,由乙方向甲方购买XX县工业园区建设用地300建立生产性企业,约定了付款方式、交地和交证时间等。2006年12月9日,原告XX建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位于该县工业园区的新建厂区工程,由原告对厂区内的平基、围墙、车间、办公楼、水电安装、消防、给排水、道路、环静、装饰等工程按施工图、红线图内项目包工包料,开工时间为2006年12月18日,一年内竣工,合同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
2006年2月13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工程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2007年1月,原告按被告发出的进场通知书进场施工,对生产车间的厕所进行了维修。
后由于被告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未实际履行,被告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建设施工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未进行立项、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故2007年9月书面告之原告不在该处投资,不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原告就厕所维修产生的工程费向被告进行结算为2万余元,同时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2万余元,按合同约定承担总造价2%的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
[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意见]
原告方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合同主体合格,具备合同生效要件的全部要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现由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已完工程工程款及按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被告方认为:第一,由于本案中的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立项、没有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也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被告名下,导致被告不具备签订本项目施工合同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所以,双方所签合同欠缺有效生效要件,且也违反我国《建筑法》、《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强制行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8条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要件,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第二,施工合同的中心就是围绕拟建工程,如果所约定工程本身违法,那么,围绕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因为标的违法而应属无效。本案中,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甚至到今天(庭审结束),该工程仍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被告名下,该工程本身是违法工程,因此,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另外,由于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对双方无法律效力。请求驳回原告违约金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于被告公司未履行其之前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亦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合同主体不合格,且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至今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处理违法状态,即合同内容违法,故,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于其主体不合格、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完合格工程款;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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